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法律援助对象所申诉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法律援助行为停止。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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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
1.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
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等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找法网提醒您,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如下:
1.向法律援助机构提起申请、并且提供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受理;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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