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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进行工伤鉴定,享有停工留薪期限,随后根据自身伤情选择返岗、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今天我们探讨非因公负伤的情形,“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是非因工负伤,会根据伤情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未康复,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对于一般疾病,待医疗期满后,如仍不能返岗,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与患病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周末和朋友打球时骨折了,顶多半年就康复了,如果是罹患癌症,即使经过了最长医疗期,恐怕也很难康复,癌症属于特殊疾病,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规定?一起来学习山东济南槐荫法院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本问题作出了充分诠释。
小范2008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17年入职甲公司。2021年,小范被医院确诊为食管癌,随后住院治疗。公司批准了6个月的病假期。癌症无小事,6个月后显然不能康复,小范申请延长病假,公司未批准。后甲公司两次向小范送达《返岗通知书》,小范签收后,表明疾病未康复,不能上班,未返岗。第三次,公司向小范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范旷工累计天数达到公司规定的上限,经工会研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月断缴社保。
小范在住院期间早已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熟稔于心,提出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享有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自己尚在医疗期内,不属于旷工,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小知识点,提起劳动仲裁并非只能主张各种赔偿,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此时便无法主张任何费用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范患食管癌,是难以治愈的疾病。小范主张其医疗期应当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低于24个月。但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考虑到小范的工作年限和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医疗期6个月并无不当。
小范不属于旷工,因病情的确未康复。公司无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小范的劳动关系。
医疗期满后,该公司就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小范在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才可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撤销解除劳动通知书,公司需继续履行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院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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