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 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实际

  为何增设育儿假?为何未延长产假天数? 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

  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广东实际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实习生 梁令菲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条例还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条例》展现积极生育的价值观

  本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表明了广东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思路。”董玉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方向。此外,由于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国流动人口第一大省,还是全国老龄化程度相对较轻的大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8%,“广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发展,更加引人注目。”

  修法的另一亮点是,优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并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并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以法律形式宣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展现了积极生育的价值观。”董玉整认为,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的。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更加正面理解生育价值,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设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修法之前,产假和育儿假的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新增了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经过本轮修法之后,大多省市都增设了父母育儿假。记者梳理发现,各地的育儿假时间为5天到15天不等,对享受育儿假的子女年龄设置也不等。重庆的设置最为宽松,规定在产假或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董玉整看来,设置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但广东在设置育儿假的同时增加“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要求,更有利于条例的可操作性,也符合广东的客观实际。

  对于产假,本次广东并未进行调整。根据此前规定,广东女性享有178天产假,也就是法定98天产假加上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改中,北京、上海等省份都延长了产假。修法后,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其中,不少省份女性产假在158天左右,河南省女性产假为190天。“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长,但也已比较靠前。”董玉整认为,产假太长不利于女性就业和事业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广东的创新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董玉整表示,《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贯彻了这一精神,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后,设计新的广东条例。

  《条例》明确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并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同时,《条例》提出了产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优待奖励和支持政策,要求规划配套婴幼儿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

  董玉整认为,《条例》的一些假期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广东的鲜明创新性。比如: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设置方面,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

  此外,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些新内容都体现了《条例》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创新性。”他认为,人口问题,不只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所以,一定要充分考虑政策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充分考虑到政府、单位、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和谐一致性,充分考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

  广东新条例通过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新修改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12月1日起,广东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享受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待遇。

  《条例》通过后,广东的不少单位、企业已关注到法律的修改。“看到新闻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学习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并准备向单位领导汇报相关内容、修改相关的休假制度。”广州某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的职工应该很快就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条例》正式颁布以后,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将法律法规转化为行动、获得实实在在效果的过程。”董玉整建议,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快速行动,才能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董玉整认为,当前,群众生育观念已经在总体上转向少生优育,显示出生育意愿不强;同时,群众的经济和生活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等,都成为了制约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广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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