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郑州12月2日电 (记者 刘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东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下同);追缴在案的赃款1929.0887万元及扣押在案金条10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今年4月,一则来自“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某敏”的网络举报视频称,于东辉曾索贿数千万元,实际索得现金200万元、金条20根、虫草9斤,总价值约为500万元。一个月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东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当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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